衢州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1899次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分散采购活动的管理,规范分散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根据授权以及当地政府采购的发展目标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衢州市财政局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市采购办具体负责市级分散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分散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分散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分散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 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由市采购办确定并公布。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八条 对于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分散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市采购办批准。
第九条 采购人是分散采购的实施主体。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如果没有专职采购机构,且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省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条 分散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内容包括采购项目、数量、技术要求、采购资金来源、采购方式和实施时间,报市采购办审查。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还需附委托协议。
第十一条 市采购办对采购人上报的采购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同时对采购方式进行批复。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采购预算、采购项目、数量和标准进行采购;对确需变更采购项目、提高采购标准的须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分散采购的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等信息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为《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信息报、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chinaecai.com)及衢州市政府采购网(cz.qu-zhou.com)。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前(不少于七个工作日),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招标文件报市采购办备案。招标活动开始前一天,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专家需求情况,开标、评标的具体时间、地点通知市采购办,并在市采购办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从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特殊采购项目本地缺乏相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或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审专家难以满足要求的,经市采购办批准后,也可由采购人从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或从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直接确定。
市采购办应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现场监督。重大分散采购活动应会同市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参加监督。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与中标供应商签定正式书面合同。采购人应自采购合同签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活动记录表”连同以下采购资料报市采购办备案:
(一)采购合同副本;
(二)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获取招标(询价、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三)开标(询价、谈判)日期和地点;
(四)投标人签到名单(复印件);
(五)唱标记录(复印件);
(六)投标(询价、谈判)报价(复印件);
(七)评标办法;
(八)评标(询价、谈判)的纪要(复印件);
(九)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的授权建议(复印件);
(十)违法违纪供应商名单。
第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分散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采购人的采购资金一般应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进行核算。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核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采购人对每项分散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应当对分散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分散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预算、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
(三)单位政府采购人员和政府采购协管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违反本办法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分散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查处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衢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