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类项目采购相关规定的通知

浏览:110次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3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类项目采购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服务类项目采购管理,根据《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浙政办发2017120)文件精神及政采云平台操作实际,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1.主要内容:电信服务(限于电信线路租用)、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租赁服务(限于云计算服务)、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限于公务用车租赁)、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一般会议服务、省内培训、机动车保险服务。

2.采购规定:依据市财政局规定,凡列入上述内容的服务类项目采购申报,必须列入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范围内,否则学校财务将无法进行资金支付。

3. 采购流程:列入上述内容的服务类项目采购申报,不论金额大小均须通过钉钉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申报;经学校审批通过后,由学校采购办负责向市财政局申报政府采购计划表,经市财政局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在政采云平台实施采购。

 

 

 

校采购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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