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财政局文件
衢财采监〔2016〕4号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2018年度
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的通知
市级各单位、各有关定点保险机构:
为加强公务车辆管理,规范公务车辆保险采购行为,经研究决定,2016-2018年度市级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将继续实行定点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
二、定点保险有效期
本次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
三、定点保险机构
本期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共4家,分别为: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
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在定点保险有效期内,市级单位如需进行公务车辆保险采购的,应在上述4家定点保险机构中,就价格、服务及其他优惠措施等与其进行协商谈判,并择优确定承保机构。
四、监督与管理
1.各投保单位应加强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定点保险机构提出正常服务以外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向非定点保险机构投保。否则,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2.各定点保险机构必须按招标约定的费率优惠、服务承诺等为市级单位提供优质的车辆投保和理赔服务,不得擅自降低费率优惠水平,或故意隐瞒和不兑现相关服务承诺。否则,一经发现并查实,将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警告、通报、罚款,直至取消定点保险机构资格,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3.为加强公务车辆的定点保险采购管理,提高定点保险机构的承保、理赔等服务水平,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对定点保险机构承保服务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将按政府采购法规制度、采购合同以及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分别予以处理。检查结果作为下一期招标的评判依据。
衢州市财政局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