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衢财采监〔2016〕3号 文件:关于做好2016-2018年度市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的通知

浏览:1363次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09日

衢州市财政局文件

衢财采监〔2016〕3号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2018年度市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的通知

市级各单位:

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采购,2016-2018年度市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已经确定,现将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有效期

1.实施范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各类机动车辆,包括各档各类轿车、面包车、吉普车、客货车、载重车等的维修、保养、做漆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服务。

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2.实施有效期: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

二、定点维修企业

经公开招标,浙江中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14家汽车维修企业被确定为2016-2018年度衢州市市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名单见附件)。各定点维修企业具体材料价格明细详见衢州市财政地税网“政府采购”栏目。

三、维修企业选择及维修程序

1.自主选择维修企业。纳入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范围的单位可以根据各定点维修企业的地域位置、维修报价、经营类别、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等基本情况,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定点维修企业进行公务用车维修。

2.车辆维修交接程序。

(1)凭单检修。送修单位在送修车辆时应填写“衢州市市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送修单(以下简称送修单,可从衢州市财政地税网“政府采购”栏目下载),一车一单(一式二联),注明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发动机号码、底盘号码,经有关人员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定点维修企业联系修车事项。

(2)维修项目初检。定点维修企业根据送修单填写的维修内容进行初检和维修,并对维修项目内容的材料明细价格、维修所需时间及工时费、管理费等提出意见,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其中一联留存企业作为结算依据,另一联退回送修单位。

(3)维修确认。对送修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送修方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更换。送修单位应对维修企业所报的维修项目和费用进行确认。维修企业必须得到送修单位的确认后方可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确认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如送修单位对维修企业所报的维修项目和费用有异议的,应及时与维修企业联系沟通。送修单位提出要保留更换下来零部件以备查验的,维修企业应妥善保留。

(4)维修情况反馈。在车辆维修期间,维修企业要及时将车辆维修情况向送修单位反馈。如超出维修范围、新增或变更维修项目内容、增加维修费用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送修方。如送修方在接到通知3天内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则视为送修方不同意。

(5)验收交接。车辆维修结束后,定点维修企业应出具维修出厂合格证(二级维护以上),并通知送修单位前来验收提车。对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的,送修单位应在“送修单”的“验收意见栏”上签字认可。

送修单位如发现有维修质量或收费不符合规定等问题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质疑,定点维修企业对送修单位的质疑答复不认真,又不予以合理解决的,送修单位可向市财政局投诉或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四、维修费用结算

对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市级单位,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按现行办法办理资金支付。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费用的支付,必须凭“送修单”、“市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结算清单”(可从衢州市财政地税网“政府采购”栏目下载)和加盖“2016-2018年度衢州市市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章”的正式发票等,每季度结算一次。定点维修企业的投标报价为结算时的最高限价,送修单位应按平等协商的原则与维修企业确定最终维修价格。

定点维修企业不能满足单位车辆维修需求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可在非定点维修企业中进行维修;对因公在衢州市以外地方出车时发生故障需紧急维修的,可就地维修,凭维修专用发票按规定报销。

五、监督与管理

1.各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严格信守服务承诺,不得变相提高维修工时单价和材料管理费率标准,不得无故拒绝修车,不得超出其经营资格和维修类别修理公务车辆。

2.各定点维修企业必须在厂内明显位置公示公务车辆维修报价、费率标准、服务措施以及联系和监督的办法等内容,主要或常用材料价格(进价)应通过上网等方式公开,以便送修单位查询和监督。

3.各定点维修企业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的10日内,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报送送修情况汇总表和定点维修合同履行情况表。必要时,应提供有关维修情况的书面说明。

4.各定点维修企业有擅自提价、虚算工时或以变通合约的方式进行定点维修、资金结算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罚款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罚,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5.市级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送修、结算等审批手续。严禁送修单位工作人员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服务承诺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定点维修企业若发现送修单位或个人有不良行为的,可向市财政局或市纪检监察等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6.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对市级单位执行定点维修情况及定点维修企业的维修、收费和服务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各定点维修企业和送修单位在定点维修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反馈。市财政局联系电话为0570-3026527。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为0570-3891220。市财政局同时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和举报。

8.各单位在汽车维修企业尚未结清的汽车维修费用,请在2016年8月31日前自行结清。从2016年9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程序办理维修费用结算手续。

附件:2016-2018年度衢州市市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衢州市财政局

      2016年8月18日

2016-2018年度衢州市市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名单/sbc/zbcg/upload/file/20161209/20161209102609_8627.doc